让城市更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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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智慧城市发展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海南省智慧城市发展协会,英文译名为Hainan Smart Cit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HSCD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智慧城市产业的单位以及个人自愿结成的,从事智慧城市相关技术理论与实践、人才培养以及政策咨询服务的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坚持党的领导,在本团体积极开展党的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确保本团体建设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和健康有序发展。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完成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了建设一批新型示范性智慧城市的工作要求,整合国内外优势资源,开展先进的智慧城市领域研究,培养相关领域人才,大力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推动城市转型升级。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智慧城市产业政策,方针;

(二)人工智能设计、开发、交流、培训;

(三)提供大数据研究与推广;

(四)生态系统评价标准制定、审核;

(五)生态宜居城市规划与建设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混合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 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也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一般为理事数十五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 本会设监事会,由本会3名以上会员组成(必须是单数),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本会负责人及其近亲属或直系亲属、理事、常务理事、财务人员不得在监事会任职)。
  •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理理事会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或建议;

监事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取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的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海南省智慧城市发展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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